5月12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了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相關判決書。判決書顯示,華為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這件事起源于2020年5月,當時,華為申請注冊的第38307327號“鴻蒙”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理由是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第三十條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據法院審理查明信息,有兩家公司注冊有“鴻蒙”相關的商標信息,包括北京海岸鴻蒙標準物質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和河北鴻蒙廣告發展有限公司。
對此,華為給出了三個理由,請求法院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決定,判令其重新作出決定。
一是,這兩家公司的商標在核定服務上不存在實際使用,共存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而且,這些商標因至少連續3年未使用被提起撤銷申請,即將被撤銷,不應構成華為申請商標的權利障礙,請求法院暫緩審理。
二是,這兩家公司的商標與華為申請注冊的商標在構成要素、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存在差異,尚可區分,不構成近似商標。
三是,“鴻蒙OS”系統具有重要意義。“鴻蒙”是具有國民級的支持與喜愛的品牌,在全國人民心中有不可動搖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并與華為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緊密、穩定的對應聯系,這些商標共存也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華為提出暫緩審理案件的主張依據不足,不予支持。與此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注冊申請的理由正當、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華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華為的訴訟請求,同時,由華為承擔100元的案件受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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