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深圳美西西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案號(2021)京行終2041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訴爭商標為美西西公司(喜茶關聯(lián)公司)申請的第32082818號“小男孩”圖形商標,引證商標分別為孫劍峰、金玉英申請的多個圖形商標,上述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均為第32類啤酒飲料。
一審法院認為,美西西公司提出的中止審理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引證商標一至三是否屬于對原告商標的惡意搶注、是否系屬權利人以非善意的、不正當?shù)姆绞饺〉玫惹闆r并非本案審理范圍。美西西公司據(jù)此提出引證商標一至三不享有法律保護的正當利益,不應該作為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截至本案審理之時,美西西公司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引證商標一至三已被宣告無效,引證商標一至三仍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構成訴爭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美西西公司相關主張依據(jù)不足。
本案中,美西西公司提交在案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與美西西公司形成穩(wěn)定對應關系,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獲得了足以與引證商標一至三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從而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同時,美西西公司提出的訴爭商標由其獨創(chuàng)、美西西公司就“小男孩”圖形向國家版權局申請了美術作品登記的主張并非排除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混淆的當然依據(jù),亦非訴爭商標應予核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
此外,美西西公司主張其在第32類商品上先后申請注冊了多件“小男孩”圖形商標,并獲準注冊。對此,一審法院認為,美西西公司主張的其已獲準注冊的在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與本案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存在差異,其提供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相關公眾容易將本案訴爭商標與其已獲準注冊的在先商標聯(lián)系在一起,并認為使用本案訴爭商標的商品與其使用已獲準注冊在先商標的商品均來源于該商標注冊人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故美西西公司該項主張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足。
美西西公司不服原審判決,稱訴爭商標由美西西公司獨創(chuàng)而成并公開使用,各引證商標系屬對美西西公司商標的抄襲、摹仿等,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
二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標志與引證商標二、三的標志均由圖形構成,且標志在圖形的構圖、顏色、整體結構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志等,對美西西公司的相關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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