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協議的內容
根據相關規定,專利權轉讓合同除應具備《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具備以下內容:
1、項目名稱;
2、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
3、與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
4、轉讓價款和支付價款的地點、方式、時間;
5、違約責任、損失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
6、爭議解決的辦法。
依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內容,還可以把與專利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技術評價、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及其他相關文檔列入合同附件,作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專利權轉讓與專利許可使用有何區別
專利權轉讓:是指專利權人將自己的整個專利權全部轉讓給受讓方。
專利許可使用:是許可方(即專利權人)將自己的專利使用權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使用。
專利權轉讓與許可使用,均需通過簽訂書面的方式予以認定。專利轉讓合同的成立,須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登記和公后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轉讓,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中國單位和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專利許可使用又稱專利實施許可,通常以書面合同形式出現,這種合同被稱作專利許可證、專利許可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征:以專利權的有效存在為前提, 以轉讓專利實施權為內容, 在時間上受到專利權期限的限制,在范圍上受到專利權地域性的限制等。
現實當中專利局審核通過后就能讓專利轉讓具有法律依據而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所以在這個過程中,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會在其中發揮重要的作用,選擇適當的專利代理機構也是這個過程中也是不容忽視的一個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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