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許可轉讓協議的生效條件
1、商標轉讓合同屬于要式合同還是非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合同具備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因此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規定,是否可以認定為商標轉讓合同屬于要式合同,其實并非如此。《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而商標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非表明商標轉讓合同就屬于要式合同。假如轉讓人與受讓人口頭約定轉讓某一商標,而此轉讓均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則應當認為上述商標轉讓行為有效。
2、商標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注冊商標轉讓合同生效是需要核準后才生效的合同。注冊商標轉讓是指商標注冊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轉移給他人,并由受讓人享有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轉讓合同是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的,只要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成立,這個合同就有效了。
3、商標專用權的轉移商標轉讓合同成立并生效只是表明商標轉讓合同依法對雙方當事人具有了拘束力,但是這并不表明商標權發生了轉移。《商標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由此可見,商標權的轉移與商標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的關系應當是,商標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商標專用權轉移的前提,但是反過來講,商標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必然導致商標專用權的轉移。眾所周知,物權的變動采取公示和公信的原則,例如動產物權的轉移一般自交付時發生,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一般自登記時發生。比照此原則,商標專用權的轉移也采取了以商標主管機關核準并進行公告為公示,并基于上述公示產生公信力。
二、注冊商標轉讓合同包括的主要條款:1、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2、被轉讓注冊商標的基本情況,包括:商標圖樣、名稱、注冊日期、下一次應續展的日期、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
3、 轉讓費用及支付方式;
4、合同生效方式和生效時間;
5、 違約責任及雙方簽字等。
以上就是有關于商標轉讓協議生效的條件了,可以看出商標權的轉讓必須建立在自愿以及合法的前提下,而不符合條件的商標權轉讓合同,將不會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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